河南省档案馆阅览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来本馆查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有有效证件或有关单位介绍信,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内地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的信函,并提前与本馆联系,经本馆同意,方可接待。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或外国组织利用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持有本人来华有效证件,说明本人的身份、查档目的和范围,经本馆同意,可提供利用;因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有外事部门或邀请合作单位的介绍信函,并提前30天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方予接待。
四、查阅档案人员须交验证证件,并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五、档案仅限在指定的阅览厅内阅览,原件不准外借离馆。凡馆藏档案有复制件的,一律提供复制件。
六、查阅档案要当面点清,阅览完毕后按原样封装交工作人员。利用者当日未阅览完毕的档案,需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存放保管。档案只限本人阅览,不允许相互传阅。
七、要爱护档案、资料,阅读时应小心轻翻,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八、摘抄、复制、翻拍、扫描、刻录档案须填写申请单,并经本馆同意。摘抄档案须使用本馆摘抄档案专用纸,复制、翻拍、扫描、刻录档案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九、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本馆档案。
十、凡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应送交本馆一式两份存档。
十一、利用档案结束,请将查阅结果告知工作人员,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十二、本馆开展网上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回复等业务,并可以根据利用者需要提供服务。
十三、利用者应将携带的与查档无关的物品存放在存包处。
十四、禁止吸烟、喧哗、保持阅览厅内整洁、安静。
2013年8月 |